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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修订)

重庆高仕华章(MBA)教育辅导中心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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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和完善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探索和构建多样化、多层次符合博士研究生招生规律的机制与模式,扩大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自主权,切实选拔专业基础扎实、科研能力强、具有培养潜质的优秀创新人才,提高博士研究生招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考核制”是指通过本人申请、资格审查、综合考核、审批录取等程序,考核选拔具有学术培养潜质、优秀科研创新能力或实际应用能力的硕士研究生,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方式。

 

第三条 “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选拔原则,从考生的思想品德、学术成果、科研能力、专业潜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选拔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行端正、专业基础扎实的创新型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和领导全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按照《石河子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各培养单位的选拔过程,审定录取结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

第五条 各招生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并遴选成立申请资格审核小组及组长、综合考核专家组及组长等开展具体工作;各学院结合自身学科特点,依据学校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应含“选拔标准、材料审查办法、综合考核、录取办法以及申请资格审核小组和综合考核专家组成员;报送研究生院复核,复核通过后方可开展此项工作。

 

第六条 申请资格审核小组负责申请者资格条件的审核;综合考核专家组可按照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组织,应包括至少5名责任心强、为人公正、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外语交流能力强的所在学科正高职称人员组成;对申请者的基本条件进行考核。

 

第七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工作全程监督。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凡申请者参加“申请-考核”制的考生必须满足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并且符合第九条或第十条相关条件。

 

第九条 申请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条件:

(一)在职人员申请者。近五年以第一作者身份至少在报考学科专业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不包括综述性论文及会议论文),或在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不包括综述性论文)。

(二)应届硕士研究生申请者。

(1)自然学科:近三年至少在报考学科专业的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不包括综述性论文及会议论文),或在报考学科专业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不包括综述性论文);

(2)人文社会学科:具有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课题)的经历,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须提供至少一篇高质量的工作论文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包括综述性论文),在国内外相关学科专业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者可优先考虑。

(三)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获得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励、各类专利、专著者或主持有国家级科研项目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外语水平至少达到以下条件其中一项:

1、CET6成绩425分以上(百分制60分以上);

2、TOEFL成绩90分以上(IBT)或220分以上(CBT);

3、GRE成绩1000分以上(新标准250分以上);

4、GMAT成绩650分以上;

5、雅思成绩(A类)6.0分以上;

6、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合格;

7、其他语种需通过相应语种的国家6级或以上水平考试。

8、申请者CET6成绩未达到425分(百分制60分),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

(1)自然学科:近三年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高水平期刊上发表外文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不包括综述性论文及会议论文)。

(2)人文社会学科:近三年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上发表外文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不包括综述性论文)。

(五)“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少干计划”)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且具备下列条件:

1、外语水平:CET-4成绩425分以上(百分制60分以上),或满足与CET-4成绩相当水平(经3名以上外语专家出具认定材料)。CET-4成绩未达到425分者(百分制60分)的,近三年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报考学科专业的国内外高水平外文期刊发表外文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不包括综述性论文及会议论文)。

2、科研能力及学术成果:

(1)自然学科:近五年以第一作者身份至少在报考学科专业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上述不包括综述性论文及会议论文)。

(2)人文社会科学:近五年以第一作者身份至少在相关专业领域期刊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不包括综述性论文);有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课题)经历的考生可优先考虑。

 

第十条 申请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条件。

(一)在职人员申请者。

(1)已获得报考领域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报考领域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工作7年以上且具有高级职称。

(2)参与过或正在参与省部级及以上重大项目研究;

(3)参编厅局级以上技术标准、图集或工法1部;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高水平期刊发表1篇与报考领域相关学术论文;或获专利授权1项(排名第一);

(二)应届硕士研究生申请者。

(1)申请者硕士专业需为报考领域相关专业;

(2)已达到所在单位学位授予条件并预期可获得硕士学位;

(3)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发表1篇与报考领域相关学术论文;或获专利授权1项(排名第一);

(三)外语水平至少达到以下条件其中一项:

(1)CET4成绩400分以上;

(2)CET6成绩360分以上;

(3)TOEFL、GRE、GMAT、雅思、国家英语专业四级和其他语种需达到相应及以上水平。成绩认定需提交3名相关专家的认定证明。

(4)申请者外语成绩未达标的,近五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报考学科专业的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发表外文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不包括综述性论文及会议论文)。

(四)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且符合第十条中(一)-(三)各项条件。



 

第四章 申请、考核、录取

第十一条 申请者须按照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及《报名须知》和报考学院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者须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 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综合考核:

(一)专业素质和能力考核各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和申请者具体情况,设计符合本学科形式的考核方式,以充分考察申请者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科研能力、培养潜质及是否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等,并进行外语或专业外语(如文献阅读、写作、口语和听力等)测试。应用性学科专业还可安排相应形式的实践内容考核,辅助考察申请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综合素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情况、人文素质以及举止、表达和礼仪及心理状况等方面。

(三)同等学力及跨学科申请者需要加试。加试的考生在考核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硕士研究生阶段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其他考核科目相同。

 

第十三条 “申请-考核制”成绩各部分分值按照“申请-考核制”招生学院实施细则公布为准。考核结束后,考核工作小组成员按照无记名制,分别对申请者的考核情况进行打分,并按照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科目,给出每位申请者的外语及两门业务课的成绩(均采用百分制)。所有考核内容各学院都应有可以复查的考核记录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考核制”以下情况不予录取:

(一)总成绩低于60%者不予录取;

(二)加试各科目成绩低于60分(百分制)者不予录取;

(三)对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录取。

 

第十五 各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根据招生计划,综合考生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专家考核情况等做出综合判断,按照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汇总,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拟录取名单。

 

第十六条 “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每年进行两次,当年5月30日前、上年12月30日前完成招生。

 

第十七 综合考核所有材料由各学院统一保存,其中录音录像材料保存期限为一年;录取考生的资格审核、综合考核的纸质材料保存至考生毕业,未录取考生的纸质材料至少保存一年。

 
 

第五章 监督和复议

第十八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学校按规定将实施办法、学院工作细则、报考资格审核通过名单、录取名单等重要信息进行公开和公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科研成果有学术不端情形的,或出现其他违纪行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申请、录取资格或者取消学籍,3年内不接受其申请。

 

第十九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综合考核专家组违背规范的成员,免除其成员资格,暂停其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3年内不得再被聘为工作小组、综合考核组成员。并追究参与舞弊行为相关人员的责任,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执行。对出现问题的学院,将视具体情节给予暂停“申请-考核制”招生资格、削减招生计划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河子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方案(修订)》(石大校办发〔2020〕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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